1.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1)甲狀腺惡性腫瘤 (2)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期 (3)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4)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5)除(1)~(4)之其他惡性腫瘤, 〇 ; 2.
M33.20-M33.29. M33.00-M33.19.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 症候群。 (一)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
(六) 如為重大傷病第一類癌症換發須加附惡性腫瘤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並需檢附可玆佐證『須積極或長期治療』相關資料。
1.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 · 2.申請重大傷病第十
身心障礙. 重大傷病 ; 定義. 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現共計八類. 發生癌症、中風、洗腎等影響生活重大的疾病 ; 福利. 1.生活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慢 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 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 7 頁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永久. 286.0 ·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