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
條文內容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
第1條(課徵範圍). ﹝1﹞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2﹞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
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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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31)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證交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