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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屬下列類型者,無須依本條例規定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
針對許多臺商資金回台的需求,財政部其實推出了俗稱三支箭的方案,包括①國稅局專屬諮詢服務窗口、②個人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以及③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然而大部分臺商對於其過去
3. 海外資金要匯回前,建議將匯回的資金用上一點之分類來詳加分析: 假若在分析後,確定有未申報海外所得或大陸所得,建議最佳的策略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機
財政部官員解釋,個人匯回三種海外資金時,只要能提示證明文件,讓國稅局可以辨認匯回資金性質,便有機會免除課稅義務。 第一種免課稅樣態,即非屬海外所得的「
2.已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
相較於個人申請匯回,營利事業在境外資金匯回上限制較多,如實質投資須於特定時限內匯回才能享有最優惠稅率,對匯回資金的運用方式也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