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比例 -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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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辦法方式

1、完成都市計細部計劃。 · 2、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不得超劃區總面積45%。 · 3、重劃區所有權人及面積過半數同意。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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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

第2 條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都市計畫。 ·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 三、地區發展潛力。 ·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 五、地區現況。 ·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 七、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座談會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重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原名稱為「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係內政部於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職權訂定,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