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獎金扣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參加尾牙或春酒獲得獎品、獎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其中所得人又區分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
國稅局解釋,當抽獎獎品與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時要繳稅,年終獎金若達88,501元也要預先扣繳。 國稅局說明,無論是一般抽獎還是公司尾牙的抽獎活動,獎金或獎品
國稅局解釋,當抽獎獎品與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時要繳稅,年終獎金若達88,501元也要預先扣繳。 國稅局說明,無論是一般抽獎還是公司尾牙的抽獎活動,獎金或獎品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
中獎價值2萬元以下得免扣繳(但須申報);中獎價值千元以下免扣繳申報. 如果國內居住的個人中獎的金額未達20,010元者,得免扣繳,又得獎人必須將中獎金額申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