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依據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
此一爭議,法院如何判決? 1、 房屋與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得各自獨立交易;基於房屋與土地不能分離之特性,無償提供所有土地給他人建屋,除明示限於契約當事人外,應認房屋有權
1、佔用人非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2、被佔用地主不即提出異議,也就是被佔用地主知道佔用人越界,但沒有馬上提出抗議,
拆屋還地是一種法律依據,指的是當土地在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就被他人無權占有且在土地上興建建物時,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依據民法第767條,向法院提起拆屋
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跟新屋主(也就是法律上的「房屋受讓人」)之間沒有簽租約,那地主可以主張跟新屋主沒有簽基地租約,要求拆掉房屋、
(一) 房屋坐落之基地部分逾越地界,無權占用到鄰地所有人之土地,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房屋所有人則主張對方之權利行使是「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