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照表 -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辦法
TWD 52.18
為有效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修正開發管理辦法(2025-01-16)
若管理機關已依計畫使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欲辦理變更為其他公用用途者,為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使用土地之權利,同條第3項規定,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程序辦理。
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 上開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自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八十.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九十年十二月.15 頁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