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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五、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須先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 事項:. (一)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 (二)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 (三)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 3 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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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烷基鉛作業場所此外,在以上作業場所中,若雇主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若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亦應立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七條前二條作業場所,. 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 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 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 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 監測。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