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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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 (一百十二)年第二次修正,並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門診診察費(第一節): 1.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第一 47 頁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7.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29-39點。 8.山地離島地區經總額受託單位與保險人共同協議認定之特 殊地區院所得除外,以山地離島地區三十人次以下部分之 支付點數申報。 9. 基層診 30 頁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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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113年1月1日起修正「西醫基層山地離島地區基層院所採次一級門診合理量得除外適用之地區及院所名單」 · 支付標準112年7月1日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 條. 保險人為辦理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 

「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2.提供健保給付項目: (1)具健保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 辦理,含定額給付及差額自行負擔。 (2)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依前款第二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