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 TWD 21.62
第1 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 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 2 頁
任用係指國家依法定程序對於缺額之職務或新設職務,補充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員的. 行為,任用是公務員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歸納本章考試的重點有:.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適用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對照表.pdf ·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總說明.pdf · 3)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22條文.pdf · 4) 銓敘部函.pdf.
第1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